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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2-01 11:53:00来源 : 市住建局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开展行业法治建设以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行业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本级人民防空方案,指导、监督、检查旗区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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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城镇园林绿化活动和园林绿化研究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查测评工作。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四)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权限内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十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八)负责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对市本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监督旗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行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科级干部的推荐、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统计等工作。负责会议文电、机要保密、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文书业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协调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管理、教育培训、出国(境)审核报批及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岗位资格证书的核发、审验、调转等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督查科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综治、重要工作事项督查督办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行业法治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综合管理市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年度预决算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等工作。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审批事项公开和“放管服”有关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补偿科

          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分配、下达各级各类住房保障资金。指导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计工作。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和管理。承担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管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八)房地产开发科

          拟订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资金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九)物业管理科

          拟订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确定物业经营的收费标准。指导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市直部门住房补贴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标准与定额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十二)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等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检测试验从业人员的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中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督查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监管工作。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相关工作。

          (十四)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管理局)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年度统计和项目进度调度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环卫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工作。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城镇园林绿化活动。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查测评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研究工作。

          (十五)城市管理科

          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城镇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环卫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十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七)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绿色建筑发展。指导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认证相关工作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行业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新材料、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组织建筑节能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筑、建材绿色标识评价工作。

          (十八)防空指挥通信科

          组织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旗区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实编、实组、实训人防专业队。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

              (十九)重要目标防护科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拟订重要目标防护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编制防护预案、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

          (二十)人防工程科

          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本级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监督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收缴、监督管理市本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平时使用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3222正(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0〕。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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