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等工作。对旗区民族工作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承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配合自治区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财务、采购、车辆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事业政策措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科
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四)经济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民族经济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五)社会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民族间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六)蒙古语言文字管理科
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拟订全市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推广使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蒙古语文翻译等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
二、委属事业单位
1.鄂尔多斯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研究中心
负责民族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工作,配合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民族人文社科类项目相关研讨;组织民族文化交流互鉴互促、蒙古语文工作的协作交流及其他会议活动;组织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各民族代表人士、各族群众培训;承担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鄂尔多斯市民族古籍研究中心
承担鄂尔多斯市各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翻译、研究、出版工作;承担民族古籍数字化保护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各民族古籍的宣传展示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机关开展各民族文化艺术、风俗习惯的传承、保护和交流工作;
协助机关开展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楼
▶ 办公室 0477-8588380,8588381
▶ 政策法规科 0477-8588376
▶ 监督检查科 0477-8588383
▶ 经济发展科 0477-858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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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科 0477-8588375
▶ 蒙古语言文字管理科 0477-8588377
▶ 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体意识实践研究中心 0477-8966112
▶ 市民族古籍研究中心 0477-8588386